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88505T。
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燕,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75586517。
法定代表人:彭玉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作出《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缓交诉讼费6550元。现***明确表示无力交纳诉讼费,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雨
审判员 刘娟娟
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