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彭玉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江区、青羊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查询走访,除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有足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机构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2、已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工商银行24×××84账户内银行存款841332.32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829970.94元及截止2021年4月6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61.38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3、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吴代华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