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9民终13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7层9-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1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玉林市。
上诉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鉴定时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鉴定的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黄炳才
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