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7层9-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露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露新路66号***小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露新路66号凤凰泉小区楼房仅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分割的土地使用证,而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露新路66号***小区整块土地已抵押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现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露新路66号凤凰泉小区楼房两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而且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自然海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