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玉中立民终字第78号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玉中立民终字第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代表人***。
上诉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玉州区人民法院(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5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2012年6月2日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有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且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因此,我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7层9-16号,属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西益福鑫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的分公司与广西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生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讼争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已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有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且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玉林市玉州区管辖范围内。因此,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