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桂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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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5135号
原告: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C4栋C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HHH8X4。
法定代表人:吴桂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奇,***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芳,***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7层05、06、07、08、0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07773C。
法定代表人:谭增光。
原告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1日,原告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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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金盛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