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1695号之一
原告: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小区二小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MA5NT3D57P。
法定代表人:俞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容,广西三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7层05、06、07、08、0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07773C。
法定代表人:谭增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0号凯帝酒店三楼第一间(靠公路一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7P546J。
负责人:龙其东。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理,***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跃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十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广西锐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一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蒙一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