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74号
申请人:***,男,196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邹平县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九户镇皂户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348955406E。
法定代表人:孟召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农商银行账户6223××××5789、农业银行账户6228××××4472银行存款合计17000元。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农商银行账户6223××××5789、农业银行账户6228××××4472银行存款合计17000元。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