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26民初705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九户镇皂户王村。
法定代表人:孟召进。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青阳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青阳镇贾庄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青阳镇贾庄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