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181号
申请人:博兴县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渤海油脂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90339310L。
法定代表人:王保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朐振滨,男,1971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镇皂户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69031071B。
法定代表人:孟召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朐振滨、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朐振滨、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朐振滨、山东晟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丹丹
书 记 员 贾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