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22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基地质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15号B单元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独立董事。
委托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神泉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鼎基地质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愿以公司三辆车共作价40万元转让给河南鼎基地质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冲抵所欠的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8万元。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河南鼎基地质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陕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曲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