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市接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侨乡开发区接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聚胜装配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横林镇杨仙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市接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聚胜装配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湖北聚胜装配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聚胜装配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红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