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舜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单县舜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722行初32号
原告***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外环北单虞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13088883E。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向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MB2646390Y。
法定代表人李志卫,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侯国强,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文明,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高老家乡李油坊行政村刘井村6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604033158。
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侯国强、第三人刘文明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国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