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4478号
原告:北京华福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新龙大厦B座1215。
法定代表人:赵志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博世庄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福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福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此外原告称被告已付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福欧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