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临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5105号
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青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湖埠西村**。
法定代表人:公彦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临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青援热电管道安装业务,在挖土施工作业中将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外面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原告公司外管不能排水。2019年8月10日,超强台风“利奇马”带来强降雨,因排水管道堵塞,无法排水,造成原告公司被水淹,致使厂区、办公室及仓库等大量物品损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一直推拖。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应当是适格的主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山东临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