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智造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智造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04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智造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徐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智造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9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陵智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标准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348元,由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7、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