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4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项鼎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其中95000元工程款,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10000元的工程款,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询,在其名下无股权信息。
6、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再次将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均无其他可供财产。
7、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盐城飞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长期还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