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

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623民初2792号
原告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663085XT,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云鼎鑫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委托,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护,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签订法律文书等一切事项。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原告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5700元整,利息22850元,按月息2分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0日,原告将价值45700元的格力中央空调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700及利息22850元(止于2019年5月30日),于2019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700及利息2285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完毕;
二、若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原告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可自逾期之日起申请强制执行全部余款,并以未偿还借款部分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周口万意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