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632号
原告:泾县华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新桥村乐园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一品天下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榔桥镇**村涝冲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泾县华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品天下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泾县华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县华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安徽一品天下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泾县华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按25%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泾县华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翟淑鸿
书 记 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