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53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丁玉平。
被告:张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