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22民初577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海公司)、江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3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4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月息千分之三,自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7日为20个月,利息14976元;之后利息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2489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测绘调查制图工作发包给被告苏海公司,苏海公司又将此项工作发包给经纬公司,原告***承包了经纬公司工程测绘劳务。202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尚欠原告364000元。被告经纬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8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9日向原告付款3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付款130000元。2022年5月29日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款统计,经被告**结算尚欠***234000元。后经催要,至今未还。 苏海公司辩称,1.苏海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苏海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苏海公司委托经纬公司就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原告与经纬签订劳务合同,由原告为经纬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纬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劳务款项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苏海公司不是该劳务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给付劳务款的责任;2.被告苏海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对应合同价款,不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告对被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经纬公司辩称,1.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从原告诉称的事实上看被告经纬公司接收的是劳动成果,是按“个”,从原告提供的项目单统计是13000个,与原告起诉称的劳务合同有所区别,被告经纬公司付款的基础是经检验原告所做的版图的数量作为付款依据,版图既可以按个计算也可以按宗进行计算;2.原告诉称的13000个与事实不符,被告经纬公司实际仅仅接到10311个且劳动成果经初步检验有很多是不合格的,被告经纬公司通知原告维修整改,但是原告置之不理,认为技术条件有限无法进行整改,后被告经纬公司进行了整改,且对原告未施工完毕的图版进行了施工,被告经纬公司支出20多万的费用。综上,原告与经纬公司应据实结算,且应扣除被告经纬公司支出的整改费用,同时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保留要求原告返还费用的权利。 **辩称,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辩称,1.被告经纬公司应与原告据实结算,且应扣除被告经纬公司支出的整改费用,不应对被告**提起诉讼;2.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保留原告返还费用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各项目工作量及欠款统计》一张,主要内容:各项目工作量及欠款统计……3、丰县业务,江苏苏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经纬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宅基地确权图斑数:13000个,每个图斑调查费用25元,收集资料每个图斑3元,合计费用:364000元。经**3次转账已付款130000元。以上发生业务项目负责人无异议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2022年5月29日。 被告经纬公司累计向原告支付费用130000元。 **、**系被告经纬公司股东。 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经纬公司将测绘交由原告完成,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因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经纬公司的付款行为、股东**的结算凭证以及**庭审陈述案涉项目由原告先找到**洽谈后与**联系,合同价款由**咨询**后确定,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经纬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合同有效。 被告**系被告经纬公司股东,原告在与经纬公司缔约合同先找到**后与**洽谈合同,合同价款亦是**咨询**后确定,因此本院认定由被告**所出具的结算单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经纬公司辩称应以苏海公司与经纬公司最终结算的10311个图版进行计价,原告不予认可,因被告所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的前提下仍应以**所出具的结算单据为准。对于**抗辩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且在醉酒状态下出具结算单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23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9日计算至2022年8月7日,利息为1751.75元;之后利息以23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苏海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苏海公司并不是***的合同相对方,本案中亦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针对苏海公司享有请求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苏海公司对案涉款项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34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7日,利息为1751.75元;之后利息以23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苏海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05元,由原告***负担361元,被告江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