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1203号
原告: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1MA6FNAW40H。
经营者:莫会友,个体工商户。
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446164587T。
法定代表人:蒋鑫,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光明路**,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00元,减半收取346.50元,原告开阳县恒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祝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