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民初41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4461645。法定代表人:蒋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会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