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初311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祥,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第三人: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祥、第三人君山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计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