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28603995。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的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446164578T。
法定代表人:蒋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会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