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28603995。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的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446164578T。
法定代表人:蒋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会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