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3731号
原告:永安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81054309652R。
法定代表人:江玲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尔考特(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0331108A。
法定代表人:CHENGZHILIU,董事长。
被告: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和通里****B去用代码:91350206562812078R。
负责人:宋**。
原告永安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与被告威尔考特(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安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饶德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