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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1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第NH1栋9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就讼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民事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1元,减半收取5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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