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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1民初157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溆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藮,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一心花苑B栋19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1元,减半收取5985.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