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1民初157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溆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藮,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一心花苑B栋19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1元,减半收取5985.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