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6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终16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赔偿471850元,迟延履行利息479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赔偿183110元,迟延履行利息1860元;案件受理费11588元,申请执行费9132元,共计682330元;被执行人***、刘某、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刘某、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33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付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