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瑞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林如。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负责人:张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信息。
2021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航
代理书记员  凌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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