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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云南坤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7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喜洲镇周城村委会16社石佛路3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0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坤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保山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墅6栋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第NH1栋9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兴隆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委托代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坤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兴隆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