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7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违约金310564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506元,合计3144154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现已申请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7执7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蔡 辰 审 判 员  孟雪莲
法官助理  睢海波 书 记 员  雷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