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972号之一
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4829G,住所地江阴市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卜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梦希(),女,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CW9Q3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计2369元,财产保全费1666元,合计4035元(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响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