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972号
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4829G,住所地江阴市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卜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QCW9Q3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0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池重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10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响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