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大连金州金船管系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551号
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卜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金州金船管系制造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南山工业小区)。
投资人:***。
被申请人:大连金船空调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国防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金州金船管系制造厂、大连金船空调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金州金船管系制造厂、大连金船空调风机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州金船管系制造厂、大连金船空调风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