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895号
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建清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51号5幢403室G座。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
被申请人:马建华,女,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清管道有限公司、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建清管道有限公司、马建华冻结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建清管道有限公司、马建华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