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60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二单元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415C。
法定代表人:马坤,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汉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6068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汉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重庆汉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冻结(已经扣划并支付320000元,冻结到期日为2020年2月22日,如需续冻结,请于冻结到期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汉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义务为案款127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486.5元及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11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