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刚,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宁,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马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刚,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说明不能按期到庭参加诉讼的合理理由,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