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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财保71号
申请人: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369383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7号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NUFBXF。
负责人:管朋,经理。
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黄路28号28幢非住宅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173707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渝0151执保1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账号为x上的存款111202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标的物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在x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上的存款1112020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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