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1642号
原告: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7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369383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金龙大道7号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NUFBXF。
负责人:管朋,经理。
被告: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黄路28号28幢非住宅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173707XB。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铜梁区隆达销售分公司、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诉讼中,原告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先行支付租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慧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