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与西安锦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71号
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西安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660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西安锦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因该案以调解结案,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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