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2民初541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泰和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冀0922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和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泰和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泓
书记员 张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