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313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序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琴
书记员 王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