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县序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和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3313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序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琴
书记员  王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