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4217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晟福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和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7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朗园第1幢1**11层1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永清路西侧新华大街北侧(华夏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鄞州晟福阀门厂与被告北京泰和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河县胜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鄞州晟福阀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晟福阀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