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民初2号
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山泉路1683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潍高路277号(维纳锶温泉花园)38#1-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申请费620元,由原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