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981民初1631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芦湖街道潍高路277号(维纳锶温泉花园)38#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9313437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以二被告已付清全部挖机工程款为由,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付清全部挖机工程款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