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与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陆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永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永敏,人民陪审员李俊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范思熠担任记录。原告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毛中、童金辉,被告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25日,原告申请对本案屋顶堆棚损坏、垮塌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规定移送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室委托中介机构鉴定,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费后经催促仍拒绝缴费,2015年12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室发出《终结委托鉴定函》终结本案的委托鉴定。2016年3月10日,原告变更申请对本案的硫酸渣堆棚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复函认为“该案现场检测条件不具备,无法按规范要求抽样,不能进行鉴定”。2016年12月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室发出本案终结委托的《终结委托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本案中,《施工合同》约定的屋顶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屋顶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或轻型钢结构委员会认可的企业内部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是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分清当事人的责任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安装。竣工后,经原告及原告委托的监理单位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验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争议标的的垮塌、损坏是因被告负责的金属拱型波纹屋顶设计和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或瑖疵问题,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7月28日,原告以招标编号:HNL-T-Z-006《施工招标书》公开招标1、原煤堆棚(单跨,安装长度108M,安装跨度30M,矢高6M);2、粉砂岩及粘土堆棚(双跨,安装长度224M,安装跨度36M,矢高7.2M);3、硫酸渣堆棚(单跨,安装长度114M,安装跨度25M,矢高5M);4、水泥混合材(火山灰、脱硫石膏)堆棚①(单跨,安装长度120.64M,安装跨度36M,矢高7.2M);5、水泥混合材(火山灰)堆棚②(单跨,安装长度118.34M,安装跨度24M,矢高4.8M)项目金属拱形波纹屋顶制作安装工程。要求质量标准:合格。承包方式:包中标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技术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材料选用要求:(1)24m跨屋面材料选用:采用宝钢产TS280GD彩涂板,板厚1.1mm,屈服度为28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山墙材料选用:宝钢产TS280GD彩涂板,板厚1.1mm,屈服度为28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2)25m跨屋面材料选用:采用宝钢产TS280GD彩涂板,板厚1.1mm,屈服度为28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山墙材料选用:宝钢产TS280GD彩涂板,板厚1.1mm,屈服度为28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3)30m跨屋面材料选用:采用宝钢产TS280GD彩涂板,板厚1.3mm,屈服度为28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山墙材料选用:宝钢产TS280GD彩涂板,板厚1.3mm,屈服度为28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4)36m跨屋面材料选用:采用宝钢产TS350GD彩涂板,板厚1.35mm,屈服度为35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山墙材料选用:宝钢产TS350GD彩涂板,板厚1.35mm,屈服度为350Mpa,镀锌量≥180g/㎡,镀层厚度≥20um,耐盐雾性能≥500h。2010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所递交的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原煤堆棚、粉砂岩及粘土堆棚、硫酸渣堆棚、水泥混合材(火山灰、脱硫石膏)堆棚①、水泥混合材(火山灰)堆棚②项目金属拱形波纹屋顶制作安装工程投标文件,确定被告为中标人。 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原煤堆棚、粉砂岩及粘土堆棚、硫酸渣堆棚、水泥混合材(火山灰、脱硫石膏)堆棚①、水泥混合材(火山灰)堆棚②项目金属拱形波纹屋顶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材料选用要求与原告招标编号:HNL-T-Z-006《施工招标书》相同,工程总造价人民币4427212元。屋顶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屋顶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或轻型钢结构委员会认可的企业内部标准。施工安装准备:乙方负责金属拱型波纹屋顶设计,并根据甲方设计要求向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屋顶的有关技术数据和节点图。甲方负责屋顶拱角连接处的预埋件的制作与安装。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制作,制作质量符合《金属拱形屋顶质量检验评定表》规定的技术数据。屋顶完工后,拱角与梁体连接处的混凝土浇灌和防水由甲方负责处理,拱型屋面项目交付之日起,10年内乙方保修,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其中第一年质量保证期,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4、结算款:待全部工程结算完,乙方按结算金额提供完税务发票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5、余下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5天内返还剩下5%的工程款)之规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后,乙方承担其余9年的保修责任,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违约责任:1、乙方责任:(1)屋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由于维修或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失误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其乙方承担。(3)乙方提供的彩涂板,其质量如不符合标准,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责任:屋顶未经验收、发放移交书,甲方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使用之日起,视为屋顶验收合格。 被告作为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完成了屋顶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于2011年2月13日提请原告委托的监理单位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进行审查,同月19日,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批准被告按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2011年2月15日、5月6日、6月12日、26日、7月4日,被告分别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委托的监理单位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原煤堆棚、粉砂岩及粘土堆棚、硫酸渣堆棚、水泥混合材(火山灰、脱硫石膏)堆棚①、水泥混合材(火山灰)堆棚②项目金属拱形波纹屋顶制作安装工程提出《开工申请、开工令》,原告及原告委托的监理单位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开工申请、开工令》,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5月6日、6月12日、26日、7月4日,分别陆续准予被告开工。被告开工后至2011年8月8日完成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安装,并经原告及原告委托的监理单位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验收“满足工程实际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2013年3月20日,因原告的厂区遭受暴雨和冰雹袭击,石膏堆棚完全垮塌,粘土堆棚部分垮塌,硫酸渣堆棚和混合材堆棚损坏。被告接原告通知后,派员到现场勘察、目测。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发出《关于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折损堆棚修复整改说明》,建议:一、混合材堆棚24mX108m,屋面板①~②轴没有明显变形及折痕;从②轴起约有20块屋面板有明显折痕,须更换;②轴坏板后约有10米的屋面板没有明显变形及折痕,而连续又有3块屋面板有明显折痕,且已透光,须更换。从整体的稳定性及施工角度考虑,建议从①轴开始至直透光的屋面板全部更换,更换长度约为36.5米。二、原煤堆棚30mX108m,整栋屋面板靠近中间区域约有20米局部下陷,但下陷屋面板均无明显变形及折痕,整个屋面目测到两处小孔,因整个钢屋盖变形基本定型,在无强力作用可以保证安全使用,因此我公司建议此栋屋面板暂不更换,屋面的小孔用修补的方式解决。三、硫酸渣堆棚25mX114m,整栋屋面板基本上每隔一块板有一块明显折痕,该屋面修复难度较大,且修复后无法达到原有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建议整体更换。汇总拆除收复费用共839631元。 2013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对我司拱形波纹屋顶堆棚损坏进行磋商的函》,内容:2013年3月20日晚20时许,我司粘土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①(即石膏堆棚)被大风摧垮,失去使用功能;硫酸渣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②及煤堆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已无法满足正常使用。事后贵司也派相关技术人员到我司现场勘查,并出具了《关于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折损堆棚修复整改说明》,并提出相应的修复方案。 由贵司施工的5个堆棚从交付使用到损坏使用的年限还不到2年,却因风荷载承载力不足造成堆棚垮塌、受损,致使我司承受重大经济损失。堆棚的设计、制作、安装均由贵司完成,根据施工合同中贵司对工程有10年的保修年限的约定及乙方责任:“屋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现要求贵司收到本函10天内派员到我司就堆棚损坏修复处理进行磋商,否则我司将保留遵循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相关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权利。2013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发出《索赔函》。认为,“2013年3月20日晚20时许,粘土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①(即石膏堆棚)被大风摧垮,失去使用功能;硫酸渣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②及煤堆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已无法满足正常使用。《关于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折损堆棚修复整改说明》,提出相应的修复方案,但没有明确该费用承担方。经我司跟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拟赔付清单如下:1、石膏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①):赔付80.24万(按结算款赔付);2、粘土堆棚“赔付110万(较结算款少756213.85元);3、硫酸渣堆棚、原煤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②:按修复费用赔付,但须通过招标确定费用。不同意拆除硫酸渣堆棚。由于贵司设计上的瑕疵,致使我司遭受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施工合同中保修10年及乙方责任:“屋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我司向贵司提出如下的索赔要求:1、硫酸渣堆棚:按工程结算造价499297.98元赔付;2、粘土堆棚:按结算造价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余下756213.85元由贵司负责赔付;3、原煤堆棚、混合材料堆棚②:按贵司拟出的修复方案费用赔付,即:混合材料堆棚②:拆除、更换、加固共202074.5元;原煤堆棚:修补、加固共211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478716.33元。请贵司收到本函3天内给予答复,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索赔函》的回复函],认为,“现贵公司跟保险公司沟通协定后,灾后造成贵公司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后再转嫁由我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是不合理要求,此工程项目是通过验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现是遭遇罕见的冰雹雷雨,11-14级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能接受索赔要求”。 2014年4月17日,原告作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的险种投保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日,原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签立《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同意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为人民币2360000元,原告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保险公司理赔2360000元,尚有1247917.36元不理赔。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247917.36元。
驳回原告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31元(原告已预交8016),由原告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永超 审 判 员  黄永敏 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
书 记 员  范思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