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民初1797号
申请人: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住广西昭平县。
担保人:***,1970年9月***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2号1309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009***0058。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5003元的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名下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50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经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财产办理抵押、转让、赠与、出卖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1245.01元,由申请人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