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闭建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民二初字第913号
原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贸大厦第20层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雄心,该公司职员。
被告闭建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闭建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爱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