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钟战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民初254号
原告: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8199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河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桂银河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银河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1.10元,减半收取计1575.55元,由广西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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